閱覽規則

圖書館進出閱覽規則

民國90年01月04日制訂
民國96年12月18日一修
民國101年1月6日 二修
民國108年5月3日 三修
民國108年10月30日 四修
民國110年11月17日 五修

管理單位:圖書管理委員會/圖書館

第  1  條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所藏之設備、資源,並保障入館讀者館內使用之權益,特訂定此「閱覽規則」。
第  2  條 本館開館、休館天數依院內行事曆、人力資源部公告規範,每日開放時間為週一至五,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
第  3  條 本館開放對象及入館閱覽方式:
  1. 本院持有正式識別證之員工憑識別證刷卡進出本室。
  2. 到本院實習、受訓持有本院臨時識別證之同仁,須以臨時識別證向本館櫃臺換臨時出入證。
  3. 院外、社區醫療從業相關人員憑正式證件向本館櫃臺換臨時出入證進入。
第  4  條 讀者應持本人之識別證進入,進出一律刷卡。新進人員首次欲入館,應填寫「新進同仁資料建檔」,以便本館建立人員資料。
第  5  條 向本館更換臨時出入證之人士,應妥善保管出入證,當日之最後出館應返還臨時出入證,並取回個人之證件。臨時出入證若有遺失、損壞應即向本館掛失,並繳交賠償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整。個人未取回之證件,本室不負保管責任。
第  6  條 讀者大型背包請放置置物櫃,若有上鎖需求則填寫「置物櫃鑰匙借出登記」取用鑰匙,限當日將個人物品帶走,並將鑰匙歸還。遺失鑰匙者,須賠償新臺幣伍拾元整。本館不定期檢查清理置物櫃,未取走之物品,本室不負保管責任。
第  7  條 本館禁止讀者以物品長時間佔用桌椅、空間;禁止長時間於館內睡覺休息;禁止長時間佔用電腦。必要時本館得依資源公平共用原則介入處理。
第  8  條 請讀者入館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及閱讀良好環境,嚴禁大聲喧鬧、攜帶危險物品進入,離開前請將使用桌面整理乾淨。
第  9  條 讀者入館可使用館藏及配合規定如下:
  1. 違反、不配合此閱覽規則者,停止其使用本館權利,並報請院方處理。
  2. 館內開放式期刊、圖書可自行取閱,閱畢請歸放原處。不得損壞,違者依「書刊視聽資料借閱規則」損壞賠償。
  3. 若須借閱書籍,請依「書刊視聽資料借閱規則」辦理。
  4. 所需資料可自行影印、掃描,並遵守著作權法規範。若未遵守著作權法,後果自行負責。
  5. 開放電腦區優先提供檢索資料庫、電子期刊等本室線上資料,請禮讓查資料者優先使用。本館電腦不提供檔案下載保存,請自備隨身碟存取。並請勿瀏覽色情網站,下載非法檔案等,遵守「圖書資訊電子資源使用須知」。
  6. 視聽資料等可利用館內視聽區錄放影機或電腦區觀賞,若須借出則依「書刊視聽資料借閱規則」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如有修正或廢止時,呈院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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