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進出閱覽規則
民國90年01月04日制訂
民國96年12月18日一修
民國101年1月6日 二修
民國108年5月3日 三修
民國108年10月30日 四修
民國110年11月17日 五修
管理單位:圖書管理委員會/圖書館
第 1 條 |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所藏之設備、資源,並保障入館讀者館內使用之權益,特訂定此「閱覽規則」。 |
第 2 條 | 本館開館、休館天數依院內行事曆、人力資源部公告規範,每日開放時間為週一至五,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 |
第 3 條 | 本館開放對象及入館閱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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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讀者應持本人之識別證進入,進出一律刷卡。新進人員首次欲入館,應填寫「新進同仁資料建檔」,以便本館建立人員資料。 |
第 5 條 | 向本館更換臨時出入證之人士,應妥善保管出入證,當日之最後出館應返還臨時出入證,並取回個人之證件。臨時出入證若有遺失、損壞應即向本館掛失,並繳交賠償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整。個人未取回之證件,本室不負保管責任。 |
第 6 條 | 讀者大型背包請放置置物櫃,若有上鎖需求則填寫「置物櫃鑰匙借出登記」取用鑰匙,限當日將個人物品帶走,並將鑰匙歸還。遺失鑰匙者,須賠償新臺幣伍拾元整。本館不定期檢查清理置物櫃,未取走之物品,本室不負保管責任。 |
第 7 條 | 本館禁止讀者以物品長時間佔用桌椅、空間;禁止長時間於館內睡覺休息;禁止長時間佔用電腦。必要時本館得依資源公平共用原則介入處理。 |
第 8 條 | 請讀者入館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及閱讀良好環境,嚴禁大聲喧鬧、攜帶危險物品進入,離開前請將使用桌面整理乾淨。 |
第 9 條 | 讀者入館可使用館藏及配合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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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如有修正或廢止時,呈院長核准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