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書刊視聽資料借閱規則
民國90年01月04日制訂 | 民國96年12月18日二修 | 民國101年8月17日四修 | 民國108年10月30日六修 |
民國93年11月15日一修 | 民國101年1月6日三修 | 民國108年5月3日五修 | 民國111年10月20日七修 |
管理單位:圖書管理委員會/圖書館
第 1 條 | 目的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所藏資料供院內同仁使用,特訂定此「書刊視聽資料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 2 條 | 借閱身份 本館所藏資料以提供院內有正式識別證之員工及實習證之實習學生借閱為主,且其識別證有效期限不得少於一個月方得借閱。 |
第 3 條 | 資料說明 本館所稱借閱資料僅限圖書資料、視聽資料,及非醫學類過期期刊。 |
第 4 條 | 借閱識別 本館借書憑本人到館及識別證辦理,禁止出借或借閱他人證件。持非本人證件借書,本館有權不外借。 |
第 5 條 | 冊數及期限 本館圖書借閱冊數依讀者研究需求無冊數限制,見習醫師借閱以五冊為限。實習學生以借閱三冊, 借期二週為限。 |
第 6 條 | 視聽資料及非醫學類過期期刊一律限借五項,借期七天,不得續借,逾期依逾期罰責辦理。 |
第 7 條 | 各科指定參考書借期為一週,不得續借。 |
第 8 條 | 一般書籍借期為三週,得續借一次,續借期一週,如遇假日則系統自動順延次日為歸期。不得同日歸還再行借閱該次書籍,須隔日再借閱同書籍。 |
第 9 條 | 外借之書籍,可自行辦理線上續借、到館或電話續借手續,但已有人預約或已逾期則不得續借。 |
第 10 條 | 罰責 讀者應於公告之歸期日前完好歸還,借閱資料逾期歸還,罰責每日罰款新臺幣(下同)拾元。罰款自該書之公告歸還日後一天起算,假日計入,依讀者逾期天數計算,罰款扣自該讀者次月薪資。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主動到館處理,以遺失認定,並依賠償辦法辦理。 |
第 11 條 | 預約 被外借之書籍,讀者得自行線上辦理圖書預約,凡預約書到館後,本館並以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通知讀者。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以棄權論,本館得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或逕行上架。 |
第 12 條 | 保管及賠償、報廢 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時,應主動告知本館,若已超過公告之歸還日後告知本館,仍須計算逾期罰款至報失日止。 |
第 13 條 | 遺失、損壞借閱物(含僅附件遺失),須賠償原書價值,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賠償原書 (一) 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二、無法依前述方式賠償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賠償內容相近之圖書。 1. 價格不得低於原書價。 (二) 賠償現金。 1. 賠償原書之兩倍價。 |
第 14 條 | 逾期罰款、遺失賠款、或遺失書籍向本館報失三個月內,未完成歸還、賠償手續,則本館得依賠償辦法自行認定賠償金額。罰款應於現場繳納。 |
第 15 條 | 遺失書籍本館列為年度報廢清單。各單位外借之圖書,出版超過十年,由各單位自行報廢。 |
第 16 條 | 離院 本院員工、見實習醫護人員等,於離職、離院前應歸還借閱物,逾期則須繳清罰款,始得辦理離院手續。 |
第 17 條 | 修訂 本辦法如有修正或廢止時,呈院長核准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