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目的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所藏資料供院內同仁使用,特訂定此「書刊視聽資料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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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借閱身份
本館所藏資料以提供院內有正式識別證之員工借閱為主,且其識別證有效期限不得少於一個月方得借閱。 |
第 3 條 |
資料說明
本館所稱借閱資料僅限圖書資料、視聽資料,及非醫學類過期期刊。 |
第 4 條 |
借閱識別
本館借書憑本人到館及識別證辦理,禁止出借或借閱他人證件。持非本人證件借書,本室有權不外借。 |
第 5 條 |
冊數及期限
本館圖書借閱冊數依讀者研究需求無冊數限制,見習醫師借閱以五冊為限。 |
第 6 條 |
視聽資料及非醫學類過期期刊一律限借五項,借期七天,不得續借,逾期依逾期罰責辦理。 |
第 7 條 |
各科指定參考書借期為一週,不得續借。 |
第 8 條 |
一般書籍借期為三週,得續借一次,續借期一週,如遇假日則系統自動順延次日為歸期。不得同日歸還再行借閱該次書籍,須隔日再借閱同書籍。 |
第 9 條 |
外借之書籍,可自行辦理線上續借、到館或電話續借手續,但已有人預約或已逾期則不得續借。 |
第10 條 |
罰責
讀者應於公告之歸期日前完好歸還,借閱資料逾期歸還,罰責每日罰款新臺幣(下同)拾元。罰款自該書之公告歸還日後一天起算,假日計入,依讀者逾期天數計算,罰款扣自該讀者次月薪資。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主動到館處理,以遺失認定,並依賠償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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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預約
被外借之書籍,讀者得自行線上辦理圖書預約,凡預約書到館後,本館並以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通知讀者。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以棄權論,本館得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或逕行上架。 |
第12條 |
保管及賠償、報廢
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時,應主動告知本館,若已超過公告之歸還日後告知本館,仍須計算逾期罰款至報失日止。 |
第13條 |
遺失、損壞借閱物(含僅附件遺失),須賠償原書價值,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賠償原書
(一) 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二) 如有新版,應以新版取代。
(三) 遺失套書之單冊應賠償全套。
(四) 視聽資料之賠償應為公播版。
二、 無法依前述方式賠償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賠償內容相近之圖書。
1. 價格不得低於原書價。
2. 需為內容相關相近之二年內之書籍
(二) 賠償現金。
1. 賠償原書之兩倍價。
2. 無法查得該書價,則西文圖書最低賠償金額為五仟元;中文圖書為壹仟元。 |
第14條 |
逾期罰款、遺失賠款、或遺失書籍向本室報失三個月內,未完成歸還、賠償手續,則本館得依賠償辦法自行認定賠償金額。罰款應自行繳納至財務課出納櫃檯,並繳回出納收入證繳納副本聯至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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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遺失書籍本館列為年度報廢清單。各單位外借之圖書,出版超過十年,由各單位自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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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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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院
本院員工、見實習醫護人員等,於離職、離院前應歸還借閱物,逾期則須繳清罰款,始得辦理離院手續。
修訂
本辦法如有修正或廢止時,呈院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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